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但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处罚,由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实施。

暂扣《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