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扣留《道路运输证》、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可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涂改、伪造、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营运标志的;(二)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