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车辆和参加车辆检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接受审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