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车辆和参加车辆检测。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接受审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