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十四条已废止货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规定的运价、搬运装卸费率、运输服务业收费标准和里程计算标准,并使用专用票据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转借有关道路货运票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