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十三条已废止货运经营者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按照规定封存或缴销有关票证,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