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货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和经营项目时,应当到原批准的运输管理机关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货运经营者开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