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十一条已废止本市以外的营业性货运车辆,驻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接受本市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到驻在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