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旅游景区(点)禁止建设或者组织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民族感情的旅游项目和活动。在旅游景区(点)规划项目外新增加的收费项目,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