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凡没有达到本单位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评选为精神文明单位;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升职。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