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凡没有达到本单位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评选为精神文明单位;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升职。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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