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立功以上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制落实,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对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控制和侦破卓有成效的;

(二)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四)改造、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