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