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