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及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但达不到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