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提倡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使用非机动车或者步行。鼓励具有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