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本辖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划定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对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