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本辖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划定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对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