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