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