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二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但是该项计发比例增加总数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1992年7月1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