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参保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缴费指数,缴费指数计算截至1997年6月止。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