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牧业用地权属第九条已废止牧业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属于集体所有的牧业用地,发给牧业用地所有权证。属于国家所有的牧业用地,发给使用单位牧业用地使用权证。属于委托经营的牧业用地,由所属林业部门与被委托方签定经营合同,发给使用单位牧业用地使用权证。牧业用地所有权证和牧业用地使用权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