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牧业用地权属第八条已废止下列牧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牧业用地;(二)已随同土地、林地等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牧业用地;(三)依法确认属于自治州各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中零星小片草地和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牧业用地;(四)经批准委托经营的集体林地。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