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牧业用地权属第十条已废止牧业用地上生长的植物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天然草地生长的植物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二)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种植的植物,谁改良,谁种植,谁所有;(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牧业用地上生长的植物归农民集体所有;(四)饲料地上种植的畜禽饲料,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