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牧业用地权属第七条已废止下列牧业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一)国家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牧业用地;(二)经批准委托经营的国有林地;(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牧业用地。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