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下列牧业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国家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牧业用地;

(二)经批准委托经营的国有林地;

(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牧业用地。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