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专(兼)职草原管理监察员主要工作职责:(一)保证有关草原法律、法规在本乡(镇)的贯彻实施;(二)负责本乡(镇)牧业用地的资源管理、草地防火、鼠虫害防治等工作;(三)对本乡(镇)牧业用地的使用者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和服务;(四)负责本乡(镇)有关牧业用地管理方面费用和罚款的收缴工作;(五)办理或授权办理本乡(镇)其他有关牧业用地的管理和监察事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