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草原管理监察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牧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和利用进行管理和监察;(二)参与制定牧业用地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向畜牧生产者推广畜牧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技术培训;(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四)承担牧业用地资源管理、监察、防火和鼠虫害防治等工作;(五)依法收缴和管理有关牧业用地管理方面的费用和罚款;(六)办理或授权办理其他有关牧业用地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