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州、县(市)设置草原管理监察站,各乡(镇)设置草原管理监察员,牧业用地面积较小的乡(镇)可设兼职草原管理监察员。对乡(镇)专(兼)职草原管理监察员,实行双重领导,经费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