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牧业用地上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倾倒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