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牧业用地防火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扑救。在防火期内需要烧荒的,由防火部门统一组织,报州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生产或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烧荒的,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州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