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使用或承包牧业用地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应交纳牧业用地使用费和管理费。使用、租赁、承包集体牧业用地的,牧业用地使用费按有关规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牧业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和管理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牧业用地使用费和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牧业用地的管理和建设事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