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州牧业用地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自治州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牧业用地的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自治州牧业用地的总体规划,指导各乡镇发展畜牧业生产,编制本辖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规划,按照当地牧业用地类型和牧草产量确定合理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防止超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