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牧业用地权属第十一条已废止拥有牧业用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牧业用地使用权承包给其他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委托经营的牧业用地,在原有使用期满后允许再延长20-30年。委托经营期间,林业部门按照建设规划,需要在委托经营牧业用地修筑运材道路或进行其它建筑时,畜牧部门应服从建筑需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