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教育,树立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各级各类学校在道德、法制教育方面应当有敬老、爱老、养老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