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调查研究、综合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民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