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每个家庭,公民都应当尊敬和关心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