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可根据老年人的自愿和专长,支持和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或者社会公益活动,他们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