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兴建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独资、合资兴办为老年人服务的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