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城镇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落实现行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