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子女和他人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以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依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和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