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五条有效案件调查结束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三)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