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四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仍在进行的,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