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属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