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属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