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三条有效监察人员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