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监察人员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