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一条有效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的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