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的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