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条有效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并应当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