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十八条有效承办案件的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