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十七条有效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