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条已废止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