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公民信访,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作出贡献的,或者控告、检举经查属实的,受理机关应当酌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