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公民信访,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作出贡献的,或者控告、检举经查属实的,受理机关应当酌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