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处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对于公民信访应当自收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